A:
您好: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第12點規定:「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第一項)。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第二項)。」,
依此,如在審閱期(至少三日,端視雙方合約約定審閱期長度多寡)內提出終止契約,可以全額退款;如已超過審閱期,則依上開規定第12點,業者可要求扣除已提供之服務之金額,再予以退款。
是以,建議您儘速寄發存證信函向業者表示欲終止契約,再連絡後續退款事宜,以上,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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