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請問員工業務侵佔與偷竊分租房客私人用品 這兩項違法行為可以在3~5年內可以保留追訴與解雇的權力嗎? 因員工再次獲得機會後反而開始不斷地挑性公司希望公司資遣他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追訴權時效及終止勞動契約相關問題,謹提供初步意見如後:
首先,關於您所敘述的事實涉及到幾個法律問題:
一、依據您所述,員工涉嫌業務侵占及偷竊他人私人物品,此部分因為涉及到刑事責任,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往往有諸多待證事項需經嚴格證明,設若案件確有充分人證、物證足證該員工涉及業務侵占罪及竊盜罪,公司得考慮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同條第2項所規定: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除斥期間。
二、再者,就刑事追訴權時效,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侵占罪追訴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三、又,依據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及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準此,業務侵占罪及竊盜罪之法定追訴期,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均為20年。
四、綜上,誠如前述,貴公司員工於涉嫌業務侵占及竊盜罪後,貴公司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據勞基法第18條規定,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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