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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辦展方要求場地方賠償辦展損失

辦展方要求場地方賠償辦展損失


張OO 發問於 2024-05-20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請問承租方展期前因展覽配置與場地方談不攏,原因是使用場地可使用範圍超出合約內容,場地方終止租賃,並承諾退回訂金,承租方要求賠償辦展損失,想請教一下,這是可以的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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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如果雙方對於場地的使用及範圍違反契約約定內容而造成損失,即可向他方為損害賠償請求。
因實際情形不明,個案上仍建議持相關契約資料委由律師研究判斷協助,才能找尋支持您向對方求償的依據,並進一步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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