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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再抗告狀之答辯狀稱謂


黃OO 發問於 2024-05-17 | 彰化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我方是原告收到被告律師寄來再抗告繕本,針對再抗告狀的內容想寫答辯狀表達意見。請問我方(原告/聲請人)和相對人(被告/再抗告人)的稱謂如何稱呼?
謝謝您。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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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在抗告程序、再抗告程序中,聲請之一方為「抗告人」及「再抗告人」;被聲請之一方均為「相對人」。
就此,本件之聲請人、抗告人、再抗告人之角色與下列案件類似,檢附判決供您參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許元修 相對人彭瓊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抗告人彭瓊芳 相對人許元修」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非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再抗告人彭瓊芳...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元修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因此在本件再抗告程序中,我方之稱謂為相對人、對方之稱謂為再抗告人,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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