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裝潢承包商現在跟業主方有工程糾紛,我依照設計圖施工,業主施工過程中不斷追加修改,我依照設計圖施工,向業主提出追加修改要另外收費,但業主不願意付款,業主方認為是你設計的時候沒想到或你做的不是我要的,以這些理由要求我追加修改要自行吸收,所以現在工程到一半想與業主方解約。
請問報價單合計總金額約兩百五十萬,與業主議價後金額約兩百二十萬,現在我要解約可以要求已施工的部分按原價收費嗎?
因為工程未完成,沒利潤的都已經施工完成,追加修改又請不到款,能提出合約未履行完成,施工完成的按原單價收費嗎?
A:
您好,對於所詢問題,初步回復如下:
一、如果當初有明確約定應予施作的圖面、規格,那麼這就是你們契約約定的「履約標的」。業主原則上無權單方追加或變更施作內容。
二、業主追加變更施作內容在工程實務上相當常見(甚至也有不少是追減工項),通常會以變更設計與變更工程契約簽認補充,工程總價、估驗款等數額當然也要隨之調整。
三、除非有法定或契約明文賦予的終止權,否則任一方無法單方終止合約。
如有進一步分析契約約定內容、圖說及深入規劃解決方案之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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