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已經先用報價單方式,雙方議價完簽名後,但尚未擬好合約簽名、蓋章,要毀約會被告嗎?
告的成嗎???
A:
您好: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如果雙方已在報價單上對於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共識,簽署報價單,契約關係就成立了。縱使雙方沒有再另擬書面契約。
契約的必要之點,是指不可或缺的條件。舉例來說: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通常是「買賣標的物」、「價錢」;承攬契約的必要之點通常是「承攬的工作內容」、「應給付的報酬多少」。
如您所提到的報價單已經詳載契約必要的條件,且經雙方簽署,契約關係已經成立,雙方受該契約關係拘束,任一方契約當事人毀約時,需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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