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有位員工,上班時間平均1個小時抽2次菸(平均一次10~15分鐘),不然就是在滑手機,完全沒有任何產出跟作為
就算在辦公座位上也是在看youtube影片,午睡醒來後還會打瞌睡
有統計過最誇張一天摸魚2.5小時
請問律師我司是否可訂定相關公司制度(ex:上班時間抽菸次數不得超過1次/天,每次不得超過5分鐘,休息時間不在此限,違者視為曠職0.5小時/次)類似這種制度來規範該名員工
如達到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來開除該名員工且不給付遣散費
因該名員工對公司也有所不滿,合理懷疑他做過對公司營業有損害的事情(但礙於無直接證據)
所以公司的立場是一直想要他走人但是不想給付遣散費
謝謝律師
A:
您好,如果不願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需要確認員工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事由。
目前依敘述情形,較有可能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有下列建議供您參考:
1. 首先,公司需要制定相關制度對員工各式行為訂立獎懲規定,內容包含:應遵守之紀律、公司禁止元工作的行為、相關懲罰項目(例如申誡、小過、大過)等事項。
2. 然而,就算員工違反了上述規定,也未必一定就屬於情節重大。必須要員工的違反行為跟解雇,兩者之間程度相當(如:抽菸、打瞌睡、看影片,即使真的有這樣的情形,法院在一般情形,也傾向認定不能直接解雇,應該採取其他比較輕微的處罰,並給予改過機會)
3. 不過,就算員工每次單一的違反工作規則行為,沒有嚴重到可以直接終止契約,但如果員工這樣行為的違反次數已經很多次,經公司輔導敦促改正仍依然故我,公司仍有可能說服法院此種行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事由。實務上就曾有一名員工,在工作中有多次「工作不力,廢弛職務、擅離職守」紀錄,被法院認定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公司開除合法。
因為訴訟中須由公司提出上述事項的相關證明,建議可就平時員工的違規行為,保存每次的違規紀錄文件(如:每次行為的蒐證資料、調查過程、懲罰結果、改善計畫、員工悔過切結書等)。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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