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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成立可以反悔嗎?


曹OO 發問於 2024-05-12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爸爸不知道勞力士的價值,有店家想買直接開價,但我爸爸不知道價值,低價賣出,回頭越想越不對,請問可以反悔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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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曹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因不知勞力士的價值,店家想買直接開價,賣方因不知道價值,導致低價賣出,可否反悔?謹依您所述,回覆如後:
一、首先,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準此,關於買賣雙方對於買賣標的及價金業已達成合意,賣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二、設若買賣契約業經成立,任一方如擬解除契約,需有法定解約事由(例如:民法第255或第256條等)或契約約定之解約事由發生,否則不能任意解約。若未合法解約而片面不履約,恐有違約之虞。
三、準此,關於您所敘述買賣高價手錶,因賣方不知手錶價值,而接受買家出價後,雙方已達成合意,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民法第92條或第88條受詐欺、脅迫或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情事或其他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得依法撤銷意思表示外,賣方依法仍應履行契約;依據您敘述,應判斷該交易當時意思表示之內容是否有錯誤,或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之情事,抑或有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而斷。然是否符合上開法定事由,仍應以雙方實際交易情形而定。
四、另外,仍須注意,若是動機錯誤,因動機係屬於隱藏於表意人內心,交易相對人難以知悉,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合致之效力,以保護交易安全,故契約成立後。縱使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有動機錯誤,仍不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
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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