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雙方對於商品及買賣價金達成合意,成立買賣契約,買方得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請求賣方出貨。
另外,買方還可向賣方請求給付遲延的賠償責任。雙方在買賣時,是否有約定賣方的出貨日期或期間?
若有約定確定期限,賣方自預定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若無約定確定期限,買方可限期催告、提醒賣方在合理時限出貨。若賣方仍未出貨,自受催告時起,賣方負遲延責任。買方可以向賣方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的規定,限期催告、提醒賣方送達商品。
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送達商品,買方可以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款項。
較正式的程序上,買方可透過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請求賣方出貨、明確起算賣方的給付遲延責任、表達解約並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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