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再抗告之陳述意見

再抗告之陳述意見


黃OO 發問於 2024-05-05 | 彰化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被告因為不服定暫時狀態裁定被高院駁回,而提出再抗告。
日前原告收到被告律師寄來再抗告繕本,尚未分配案號和股別。原告是否需要針對再抗告狀的內容表達意見?需要寫陳述意見狀還是準備狀?如果第三審未開庭,是否須要委任律師寫狀表達意見?還是原告可以自行具狀,等需要出庭再委任律師?
謝謝您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瀏覽人數:482

A:  您好,
原告收到被告律師寄來再抗告繕本後,即可針對再抗告狀的內容表達意見,針對再抗告理由寫答辯狀。答辯方並未要求一定要委任律師寫狀表達意見,答辯方可以自行具狀,
第三審通常不開庭不必行言詞辯論,故答辯方是否委任律師可自行決定。
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 495-1 條
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第 472 條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