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購買原廠二手車(四個多月),因車輛瑕疵已兩次回原廠目前仍無法完全修復,原廠也無法給予準確修復時間要求車商回收車輛,卻得到賤價回收。請問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關於商品之瑕疵,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此為瑕疵擔保責任。
倘若商品確實有瑕疵時,其法律效果依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即得請求解除契約(必須為情形比較嚴重的瑕疵)或減少價金(通常情形)。您所詢情形,如屬得解除契約之程度時,應得向賣方主張因瑕疵而解除契約,將車輛退還並要求退還相關款項。
另買賣契約中可能會有其他保固之約定,或約定賣方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等,應端視您實際簽立的買賣契約內容而定,此亦可能影響您權利的存否以及行使,併此提醒注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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