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員工因操作器具不慎,因而不小心燒毀雇主的部分裝潢,可以要求賠償嗎?有追溯期嗎?
二、承上問題,因燒毀後,提出離職,我可以要求他寫隔事件發生紀錄保障自己嗎?以利後續求償。
三、員工離職後,教唆他人,在Google地圖惡意評論商家,評論一些不實文字,可以對它們做什麼求償或是嚇阻嗎?
A:
您好,問題回覆如下:
一、可以對員工依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要求員工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時效是從知悉時起算2年。
二、中華民國國民的言論自由有受到憲法保障,而言論自由包含表意和不表意自由。因此,雇主固然可以要求員工寫事件發生紀錄,不過員工在離職後法律上沒有配合的義務。畢竟在雙方法律上的立場是相反的,員工沒有義務協助雇主製造或產生訴訟上對自己不利證據的義務;後續求償仍應本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各自為自己的利益努力及舉證。
三、員工離職後,如果自行或教唆他人在網際網路上發表不實的事實或是單純惡意侮辱的文字,其言論自由固然受到憲法保障,但如超過一定界限,仍有可能成立刑事妨害名譽的犯罪以及負擔民事上名譽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嚇阻,每個人面對壓力或恐懼的反應不同,因此沒有一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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