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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不合且資金被挪走

股東不合且資金被挪走


小O 發問於 2007-03-16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你好


事由如下:
幾個朋友集資於大陸投資
後因溝通失和 
法人代表缺乏誠意處理 
帳目和銀行現金帳都不給看
雙方曾談判到
1:甲方吃乙方股份
2;乙方吃甲方股份
3:側資,但一直談不统,我為乙方股份.佔百分之五十五,但因初合作全由甲方處理一切登記事宜(法人是甲方),經查證甲方很可能沒有把股東名冊檢送當地政府,而且聽說他已挪走公司資金,請問我方該如何搏回應有權益?


我方有力證據:
我们有匯款單       
有資產負債表,會議記錄
當地政府官員人證,公司員工知道我方是股東身份
股份持有比率.資金匯入日期甲方有彙整給每位股東(有筆跡)


謝謝逵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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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後:

一、台灣投資人赴大陸投資, 台端所投資公司之型態為何?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外國企業?另大陸地區公司依投資人之不同還有分中資、外資及中外合資等適用不同法令規則。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以及同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以及選舉管理者等權益。

三、另依同法第21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公司負責人有挪用資金,假作帳冊等情事,都會嚴重違反大陸的法令,行為人會受到嚴重的處罰。

五、綜上所述, 台端要主張自身權益應先了解該大陸公司之組織架構,所適用之法律為何?再按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本身應得主張之權益。如對方行為損害公司或是 台端利益, 台端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民法及公司法,刑法及稅法等,訴請法院向其求償,並使對方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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