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工程行負責人,幫客戶施工水管漏水問題,因此工法比較特殊,所以在施工前有跟業主告知 在施工過程都不可用水,因為該房屋是透天5樓並且租客在裡面,所以請業主告知租客等下施工過程不可用水,結果業主跟租客知會不明確,租客在我方施工過程開了水龍頭,我方在頂樓施工不知曉有此情況,等到發現時 藥劑已經流到2.3樓硬化 造成全棟大部分水管已堵塞!!
業主要求我方進行賠償,我方也告知是因為租客在我們施工過程開了水 才會造成藥劑回堵,並非我方施工不當造成
後續業主在未告知我方情況下直接找其他廠商來配置明管,接著就直接要求我方全額賠償
請問律師~
1.在工程有糾紛 短暫停工且未達成雙方共識的情況下,業主可以自行找他商介入施工嗎?
2.上述情況 我方是否有施工不當的疑慮存在?我該如何自保會自己澄清呢?
(此案件沒有簽訂合約 僅line對話報價 但我方施工過程有拍照記錄)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合作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該合約是口頭還是書面簽署的意思表示一致,都不會影響契約已成立的效力。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所以你可以憑相關的line對話內容,作為雙方間權利義務之證明。
此外,在停工期間業主經催告改正未果,可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的必要費用。然而請求修補的前提是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不具備約定使用之瑕疵。雙方如因此產生相關爭訟之糾紛,您可提供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以追求您在法律上的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針對您詢問工程糾紛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 依民法業主可以隨時終止承攬契約,但對於您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依照民法511條規定,定作人是可以隨時終止承攬契約的,但對於承攬人所受之損失,應負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業主雖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找其他廠商介入施工,並且終止原承攬契約,但對於承攬人在承攬期間所支出的之成本,仍然還是可以向定作人要求給付或賠償的。
(二) 若能證明業主未能盡到聯繫房客不開水的協力義務,業主就不能要求您負擔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507條2項,工程中業主應有協力義務,倘若業主有怠於行使或不為行使,影響承攬工作重大時,承攬人是可要求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所生的損害。至於自保澄清部分,只要您能提出對話紀錄、照片等證據,證明施工措施上未有疏漏,且確實有告知施工期間不能開水,原則上業主就不能叫你負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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