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1.由於股東糾紛導致資金凍結,股東惡意不處理債務,並扣住所有庫存,且所有庫存總金額大於廠商所有債權,請問我應該如何依法處理?
2.現某廠商握有本公司三位股東共同簽發本票,票據面額為150萬,但實際債權僅僅20萬元整,
本人接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請問:
1、這樣合理嗎?
2、裁定內容中只有本人為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卻無兩位共同發票之股東,我應該要如何提出異議與處理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共同發票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得僅對其中一人請求。
二、台端究竟是個人發票或以公司法定代理人身份發票,應釐清,前者應個人負責,後者僅公司負責。
三、若本票債權沒那麼多,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救濟(就是請法院確認那張票實際之債權只有若干),但須注意,若票已轉出去給第三人,將難以以實際債權若干抗辯。
四、為求真確,建議直接以裁定書及本票簽署之內容(若無,可聲請閱卷),向法律諮詢單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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