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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執票人失蹤,發票人想作廢本票

執票人失蹤,發票人想作廢本票


陳OO 發問於 2024-04-11 | 臺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們承包了一項工程,業主預付一筆訂金,並要求我們提供同金額的本票。
現在業主已倒閉,也找不到人。
本票是8年前開立的,能直接作廢那張本票嗎?
有和銀行確認過,對方沒有去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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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謂本票,依照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通常係用於作為擔保使用,於債務人未按期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是本票並非支票,應無法向銀行辦理兌現,是您所述問題中似有誤會。

而本票的時效,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原則上除授權填寫到期日(即空白到期日)的本票外,其時效僅有三年。

至於您所詢所謂「作廢」乙節,法律上並無此種作法,倘若當初本票所擔保之債權已經履行或消滅而業主並未依約返還本票,或是因其他事由造成已無法主張本票權利時,得考慮以業主為被告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由法院審查確認該本票是否已經失效,若法院認為主張有理由時即會判決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以防將來有人主張該本票權利。惟此情形,必須證明本票債權因何種事由已經不存在,此時無論業主是否到庭,法院只要合法通知後,均得依照卷證資料下達判決,不因業主因倒閉或其他事由不出現而有所影響。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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