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您所詢問題,可能牽涉者均係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如標的係玩偶,形式上來看或許比較不會有關於專利之問題,因此以下先就較為可能牽涉到的商標法規定回覆,合先敘明。
如您所謂知名卡通人物係有註冊商標在案者,即受商標法之保護。而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亦即原則上商標法的「使用」通常係為了行銷為目的所為的行為而言,如果在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下擅自使用,即有可能侵害商標。
您所詢情形係所謂「代工」,實務上就此是否屬於「使用商標」之行為見解並不一致,有認為此僅為製作行為並非銷售目的使用,然亦有認為此舉即屬銷售目的之使用而會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因此就您所詢問題,仍應端視個案情節而論,無法為當然違法或合法之判斷。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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