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敝司為生產電子產品開發製造的股份有限公司. 之前有一個產品交貨給大陸的客戶. 但選用的其中一顆電子零件出了問題導致產品不良比例異常導致客戶退貨與相關的不良賠償費用. 經過各種的交叉實驗與比對, 蠻能肯定是這一顆電子零件在高溫狀態時提早NG. 這部分雖已找該電子零件廠商進行多次討論協商, 但對方對於賠付責任以及金額一直未能給出答案. 請問有建議後續該採取什麼(法律)動作嗎?
A:
1.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2.民法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3.建議在時效內盡速起訴或調解
4.另注意契約適用何國法律?及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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