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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糾紛


莊OO 發問於 2024-04-07 | 宜蘭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事情發生是這樣的,我的員工在工地幫警衛大哥開大門但警衛大哥假裝跌倒說是我們開大門用傷他的要跟我們拿錢請問一下如果遇到這種類似假車禍的情況該怎麼辦?
警衛大哥有去驗傷和報警,然候警察通知我們過去做筆錄,但警局離工地有一段路所以時間上很難喬,不是我們用的卻遇到這種事那我們不去做筆錄會怎樣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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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刑法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依台端所述對方驗傷及報案,且警方通知需前往作筆錄之部分,可知恐有涉及刑法傷害罪之問題,而非單純民事案件。
若警方寄出通知書(此部分指書面通知書),如確認受通知身分為犯罪嫌疑人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後續恐有受拘提之問題。
依據台端所述此事件係因台端之員工開門而發生,建議先釐清受通知到場做筆錄之人為台端或者台端之員工,並且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案情說明。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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