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一下,原本與室內設計公司簽訂設計合約,並付了第一階段款項,後續對方提供第一版3D圖面,但不滿意,請他們修改。
後來告知裝潢工程由其他統包業者執行,對方卻表示由於後續工程不是由他們執行,所以不願提供調整3D圖,也不打算完成合約內約定的圖面。這部分可以請對方依合約完成約定事項嗎?
A:
1.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43 年台上字第 377 號
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
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
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3.承上,您需先就合約的議定事項舉證,對造方有就抗辯事實舉證的必要
4.故有關合約各階段有無解除條件,或一經簽訂即需履行所有議定事項闡明即舉證,方有解除履約可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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