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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店拆夥


洪OO 發問於 2024-04-03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我與友人(共5人)合資開設飲料店商行,因長期經營理念不同,已有多次衝突,所以與另一合夥人都打算退出
1. 之前有簽投資合作協議書,店內營運是有賺錢的,但理念不合
2. 我如何去計算退出後可取回多少金額?
A.是清算店內生財器具財產(折舊後)及公司帳戶營額後,依投資比例取回嗎?
B.直接出售佔股% 數,由其他股東認股嗎?若當初投資40萬,可取回多少?
3. 退出時要注意什麼事情?是否需簽什麼切結書之類的?才不會日後又有其他問題產生
4. 原先職務是店長,會因退出而要我承擔店內損失嗎?

創業投資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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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應先釐清該商行之商業登記型態,係獨資商號或是合夥事業。如為後者,應依民法第667條以下關於合夥之規定及投資合作協議書之約定,再進一步釐清法律關係;如為前者,則應依投資合作協議書之約定內容,看是否符合民法第700條以下關於關於隱名合夥之規定,再進一步釐清法律關係。

接著,如契約關係確實可被定性為合夥或隱名合夥,則依686條及708條之規定聲明退夥後,應行結算程序,此時應結算者,除問題內容中提到的器具財產(計算折舊)及公司帳戶餘額外,尚應包含對外負債(如股東借款、貨款、員工薪資、法律顧問、會計事務所記帳或稅務申報等等各種應付帳款),結算後再依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至於所謂「直接出售佔股%數」,則要視投資合作協議書有無其他合夥人應購買之特別約定,否則沒有人有義務要購買(包含是否購買以及用多少價錢購買),所以即便價格合理甚至賤價拋售,也不代表有人應該要承接,所以當時的投資金額能取回多少,取決於買方;在合夥事業有賺錢或是財產價值時,常會有此種「有價無市」之情形。

最後,退出時要注意的事情就是把大家在意的事情都談好,另外,要簽的書面名稱不重要,內容比較重要,把任何可能會有疑慮的事情都寫清楚,對大家都好;是否要承擔損失就看損失的原因為何,看是依勞務契約或合夥契約分別定之,沒有一定。


以上建議為原則性、通案性質之回覆,提供參考,實際處理方式仍須視個案狀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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