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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款給買家,但買家還是要報警


張OO 發問於 2024-04-02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我是賣家,買家收到貨後要求退貨退款,因訂單已經完成,所以只能聯絡客服協助個案退款,由我匯款給蝦皮後,再由蝦皮退款給買家,在3月28號時已經聯絡客服協助退款並告知買家,退款需要7-14個工作日完成,29號我匯款給蝦皮賬戶,但個案退款需要時間處理,4月2號時買家聯絡我說為什麼還沒有收到退款,我告訴買家已經匯款給蝦皮了,並把所有匯款證明以及聯絡客服聊聊對話都截圖傳給買家了,但買家就是不相信,一直說要去報警,這樣的話,對我有什麼影響嗎?會凍結我的銀行賬號嗎?這樣的話會是刑事案件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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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若您已有退款除非對造能證明自始您有施詐術,很難成立詐欺
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屬偽冒開戶者。
(二)屬警示帳戶者。
(三)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二、第二類: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4.警示帳戶由司法機關決定,視不同主事者有不同決定
5.但您可至
https://www.cib.npa.gov.tw/ch/app/faq/view?module=faq&id=18233&serno=8eefc13f-6bf6-4532-b1ac-154167fe59d9
下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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