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消費者購買產品時間超過2年,2年後提出保健品內容物受潮,請問公司方有需要賠償消費者嗎->
主要看契約內容如何規定並參考並參考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2.消費者收到產品後說內容物產品內容物是空的,雙方都沒有無拍照記錄、錄影。請問公司方有需要賠償消費者嗎?->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法官根據雙方攻防決定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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