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規定。
如與原房東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租約期限未逾五年, 依法律律規定可向新房東主張原租賃契約存在,不管新舊房東之間如何約定。如對此關係仍有疑慮,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先行向新舊房東表達租約存在之意旨。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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