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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散與清算公司


kOOO 發問於 2024-03-26 | 彰化 | 製造業

Q: 您好,
以前我爸與親戚開了有限3家公司目前已停業近10年,但是公司沒有任何資產,現金什麼都沒有了,以前的庫存好像被前員工私自變賣費鐵了,且有一位股東已死亡,請問這樣的情形要怎麼解散與清算公司呢?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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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前員工私自變賣廢鐵部分,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您親屬的公司對前員工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公司債權,在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時,須向法院陳報:
(一) 民事部分,若以前員工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您親屬的公司對該前員工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公司債權,即公司財產之一,則您親屬的公司在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時,須向法院陳報該筆債權。
(二)刑事部分,該前員工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等。

二、股東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相關權利義務:
股東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相關權利義務,此時須注意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之登記期限規定,即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三、有限公司解散程序:
(一)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規定,定有有限公司解散事由。
(二) 您親屬公司目前資產小於負債,若尚有部分財產時,可向法院聲請破產,破產亦為公司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之解散事由。或您提到您親屬的有限公司已停業近10年,則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您親屬的有限公司。後續記得檢附應備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辦理解散登記。

四、有限公司清算或破產程序:
(一) 若您親屬的公司是因破產而解散(公司法第71條第1項),則後續無須清算,須透過破產程序處理,檢附財產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具狀向法院聲請破產。
(二) 若您親屬的公司係合併、破產以外之事由而解散,則需進行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及非訟事件法等規定,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股東名冊、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向法院具狀聲報清算人就任。原則上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至於清算期間,清算人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9條規定,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以上為根據您的問題所為簡覆,詳細情形依具體個案狀況而定,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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