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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福袋標收到不等值商品


江O 發問於 2024-03-25 | 高雄 | 製造業

Q: FB直播標項鍊福袋標價值3000元,福袋標隨機出貨,有各品牌項鍊、黃金項鍊、鑽石項鍊、手機。收到貨為黃金項鍊,正常至少要等值商品,收到卻只有2厘重的黃金項鍊,而且我收到貨詢問後才告知「鍊子是925銀鍊 墜子純黃金」,並沒有整個都黃金的。然後說「項鍊是造型項鍊 不能已純金價去横量喲」,可是2厘也太誇張了!
對方有告知「精品屬於信任交易,並無7天鑑賞期,完美主義者,請至專櫃購買。」
無7天鑑賞期是否可以去消保會申請?還是說是我自己沒看清楚,所以我只能自認理虧?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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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FB直播標項鍊福袋標價值3000元,福袋標隨機出貨,有各品牌項鍊、黃金項鍊、鑽石項鍊、手機。收到貨為黃金項鍊,正常至少要等值商品,收到卻只有2厘重的黃金項鍊,而且我收到貨詢問後才告知「鍊子是925銀鍊 墜子純黃金」,並沒有整個都黃金的。然後說「項鍊是造型項鍊 不能已純金價去横量喲」->
等不等值商品在實務不同法官有不同判定,一般部會去判定
2.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如為檢查之必要(依個案實際情況判斷),則不影響解除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5.17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略以)
3.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4.對方有告知「精品屬於信任交易,並無7天鑑賞期,完美主義者,請至專櫃購買。」->
項鍊福袋應非屬上開七種商品,無法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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