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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此行為是否犯了刑法第339條呢?


林 發問於 2007-03-13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男女二人原為公司的股東亦為好朋友
公司解散後男子向女子開口借錢
女子見男子生活困難
於是陸續於3年內匯款借給男子
但並無立下借據,只留有每一筆匯款的單正本
該男子事後不予承認、不肯還錢
金額共計三百萬元整


試問:
1、此男子可犯有詐欺、侵占之行為嗎?
2、如有犯刑,女方要如何舉證呢?


想替母親討回公道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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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借錢不還,雖然一定得負民事上償還借款的責任,但並不一定會構成刑法詐欺罪,更不太可能構成侵占罪嫌。其重點在於,對方在取得財物時,是否曾經對借方施用任何詐術,使借方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所以,以你留言所提到的,如果雙方當時都明知對方是因為生活困難而自願提供借貸紓困,在法律上,恐怕很難認為有何詐欺或侵占的情事。
只是借錢還錢,本來也是天公地道,並為法律所明文,所以,如果沒有其他事證證明對方曾經欺騙你們的話,建議還是依循民事法律訴訟,訴請對方償還借款,即使對方一時沒錢可還,也可以因此取得一個憑證。至於證明方法,雖然沒有立據為憑,還是可以匯款證明當作證據,主張對方收到借款(或不當得利),如果對方辯稱那是作為其他用途的話,也該由對方去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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