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朋友在未經我的同意之下,擅自將我列入朋友自設的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與董事。之後,朋友公司未依公司法申報決算書,被經濟部發文要罰款,我收到給董事的公文才知道此事。
請問我該如何在對方不一定配合的情形之下,辭去董事職務與股東,因為不知道會惹上何種麻煩。
謝謝回答!
律師
A:
鄭女士:
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敬供卓參。
經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公司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董事登記時,原則上要檢附董事本人親自簽立之「董事願任同意書」,方能列入公司登記事項。因此,建議先向經濟部請求抄錄上開文件,以確認當初是否曾親自簽署。
其次,若當初台端確實未曾同意、亦未曾親自簽立「董事願任同意書」、竟遭登記為公司董事者,其中可能有遭人偽造文書嫌疑。台端可提出刑事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可塗銷董事登記事項,進而向經濟部申請撤銷罰鍰之行政處分。
倘若台端當初曾簽立「董事願任同意書」,則不得再為上開主張,以免衍生更多法律責任。此時,建議將辭去董事職務之意向,以存證信函及雙掛號方式寄給公司及負責人收受,自公司收受之日起,即可解除台端之董事責任;但該辭職之日前所負之法律責任仍不得解免,請特別注意。
最後,股東身分是因持股而產生,無法以「辭職」方式為之,應以轉讓全部股份方式、方能脫離股東身分。
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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