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蝦皮上購買了無痕內褲,但內褲並沒有無痕,就只是一般內褲而已,我認為這樣有商品廣告不實的嫌疑存在,於是跟賣家反應了此事件,賣家已消保法第19條拒絕我的退貨申請,並且堅稱此內褲有無痕效果,我去搜尋該牌同款內褲(寶雅網路購物平台),發現該內褲並沒有被標榜為無痕,只有標榜蕾絲抗菌褲而已,我不知道蝦皮賣家有沒有跟該品牌內褲取得授權,還是只是透過大量進貨來販賣,但我知道寶雅有取得授權,所以嚴重「懷疑」蝦皮賣家廣告不實,沒有無痕的內褲但卻標榜有無痕,吸引買家購買錯誤商品。
我先穿了該牌另外一款的無痕黑色內褲,外面再穿上爭議商品蕾絲淺紫色內褲,然後再穿上褲子,可以很明顯地看到褲子有內褲痕跡,我穿了兩條褲子一條是uq的一條是lativ的,這兩條褲子都不算特別薄也不算特別厚,但可以明顯地看到蕾絲內褲的痕跡,內褲明顯沒有無痕為什麼要用廣告不實的詞彙來欺騙消費者?普通內褲便宜一點可能39$但無痕內褲因為有功能所以會比較貴,我花了錢也證實的商品的廣告不實,也跟賣家吵了很久,賣家就是死不退貨一直說消保法第19條,我也求助消基會消保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了,現在蝦皮退貨的日子快到截止日了,我該怎麼做?
A:
1.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3.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4.雖已過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期間,若廣廣不實你可以按前開民法撤銷或公平交易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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