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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停業,負責人的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24-03-21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有限股份公司申請停業後,負責人該付哪些責任?
1.銀行貸款連帶保證人,必須申請協商,且最後需付多少成數?
2.有欠勞保局的費用300萬如何處理?
3.公司借款500萬?
4.股東借款?
5.配偶會連帶付哪一些責任?
感謝你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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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僅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所積欠債務,原則上公司債權人不得向股東請求。
2.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責任情形需要依個案判斷,如果有違反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負責人將有相關賠償責任。
3.如果公司負責人擔任公司貸款連帶保證人,則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則上應對貸款金額負責,連帶保證人償還債務後,可以向借款人請求償還。
4.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5.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配偶原則上無須對公司負責人之行為負責。
法條提供參考:
公司法第2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公司法第15條: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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