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亦即原則上,若 貴司所謂的商品代購,係有明確提出規範或是與客戶約定相關付款、交貨等方式,則雙方即會成立契約關係,且契約關係的內容解釋會依雙方約定為準。
於您所詢情形,若價金給付約定為先給付50%價金後,只要商品抵達台灣通知客戶時,客戶即應給付尾款,其後才有出貨(交付)問題,則依此流程僅須通知商品到台灣時,客戶即有付款之義務。若無法以電話聯繫客戶,通常係以存證信函方式催討,或是直接提出訴訟方式處理。如因沒有客戶的地址時,至少應將可以識別客戶的資訊(如姓名、電話等)載明,並請求法院准許向戶政調取客戶相關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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