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人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已於去年底結束營業
年初整理公司帳目時赫然發現吳姓會計竟於93年勾結外人
不法侵占一筆高達百萬元公司資金
本人多次催討及寄送存證信函皆置之不理
冒昧請教:
公司解散登記後,我還能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吳姓會計採取法律行動嗎?
請撥空告之 感激不盡!!
律師
A:
你好:
即使公司已經解散,如果公司對外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必須清償或追償者,依照下列公司法規定,公司視為尚未解散,換言之,公司資格視為存續,負責人仍得使用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相關法律行為。於刑事訴訟實務上,也認為清算程序中,發現公司財物遭到侵占時,公司仍為直接受害人,並得以公司名義提出告訴。
綜此,您還是可以用公司名義,追究會計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5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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