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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貨款


林OO 發問於 2024-03-1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我是個人經營批發商的貨源源頭,批發從去年11月開始拖欠貨款,用各種理由(搬家要押金,這個月上班不夠錢)不支付我費用,至今年1月開始他便找其他貨源,但還是不願意付我貨款,但貨都賣光了,就是一直跟我說沒錢,且主業也沒有賺很多,但是我看他社群及賴群組可以炫耀自己買了工作機,家裡添加了很多傢俱,都是新的,想問律師,這樣是否可以告詐欺還是其他刑事訴訟,我認為他是惡意不支付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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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所述,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聲請支付命令,以追討積欠的貨款。至於,該客戶是否同時構成詐欺罪(註一)或其他犯罪,需依照事證加以分析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您在提告前先向律師諮詢,以免不小心構成誣告罪(註二)。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二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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