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正在與陸資背景的公司簽約,載明任職後馬上要出差到中國大陸受訓、受訓完未來會再調去東南亞出差,有談好出差的食宿交通由公司提供。
其中出差合約中明載一項:
『在出差期间,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或因严重违反甲方或所在海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等被甲方辞退的,乙方出差期间甲方所发生之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国手续办理、津贴及交通费等)为甲方的实际损失,前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這是否代表未來我在任何時間點辭職,在海外的這些食宿交通費用都會依此被公司求償?
這個條約明顯不合理,是否有牴觸勞基法?
A:
您好:
如依您所引述之約款,解釋上似乎係以「出差期間」發生離職(無論係勞工自請離職或被開除)之情形時,約定以勞工出差期間公司負擔的相關費用為公司所受損害,而且應由勞工負擔其賠償責任。因不確定您的工作性質是否隨時都在出差,因此尚無法判斷會否形成「任何時間點辭職」都符合上開約款之情形,須請您依個案情形判斷之。
而上開約款,解釋上應屬勞雇契約中針對違約約款之約定,原則上有此類約定並不當然違法。其中較有爭議者應該會是在勞工屬於不可歸責離職之情形下,仍可能會有該條約定適用的部分。倘若其解釋上可能造成勞工無法離職時,似有觸法疑慮;倘若該條約定可被認定屬於勞基法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時,則應符合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和第2項之要件,否則依同法同條第3項規定無效。惟因此一約定於解釋契約時,仍須搭配其他條文一併觀之,因此尚難僅以目前資訊為完整之判斷。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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