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排班制不能在月中提出離職嗎?
2.做滿半年離職預告日10天,在3/6提出離職,就必須3/16立馬離職嗎?不是由提出員工決定離職的日期為主嗎?
3.公司協商離職日期後,若無法依據員工指定離職日期,員工仍可離職嗎?
4.離職日期當天是員工休假日有影響嗎?勞基法有規定離職日期需要是上班日嗎?
5.公司要求預告日當天離職,而不是員工提出的離職日期是可以的嗎?這樣不是提前資遣嗎?
6.特休可以當天請嗎?可以連續請嗎?
公司是有限公司
A:
您好:
1.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如欲自請離職時可隨時為之,惟應注意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遵守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年資提前預告雇主(即預告離職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原則上預告離職期間係「最短」的要求(以您所述情形,不能短於10日,但可以長於10日),亦即如果給雇主的預告期間高於法定要求的日數,於法並無不合。
3.原則上離職日期之指定如已遵守預告離職期間,則以勞工指定之日期為準,但若勞雇之間另有約定時,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合意變更離職期間。
4.勞基法未規定離職日須為上班日或離職日。
5.因為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離職期間目的係要讓公司有時間準備接手的勞工以及辦理交接,倘若公司自願拋棄這個期間同意勞工於預告日當日離職,而且勞工也同意的話,解釋上會被認為是雙方合意於預告日終止契約並且由雇主拋棄預告期間的利益,應無違法疑慮,性質上亦非資遣;但若勞工不同意的話,離職生效日仍以勞工指定時間為準。另資遣並非雇主想做就可以做,仍須符合法定的事由。
6.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工排定,勞基法亦無不能連續請的規定,但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如雇主認為有但書情形時,仍可以跟勞工協商調整。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