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因上份工作雇主面試時說薪資是3萬,實際只給29000(薪資條底薪寫27500+伙食津貼1500),但勞保薪資投保30300,當初也說沒有伙食津貼,全部要自費,但薪資明細卻寫伙食津貼1500,詢問過同事(同職位)同事津貼1000,這樣是合理的嗎?
A:
您好:
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是故,依您所述當初約定薪資為3萬元,然是否有約定係實付3萬元?抑或3萬元仍須扣除勞健保等?尚有未明,應端視當初約定內容而定。至於您所稱每月實領29000元中包括1500元伙食津貼部分,基本上勞基法規定只要屬於工資性質,無論其名目為何,都會算是薪資的一環,故即便同公司同職位即便伙食津貼高低不同,只要都屬於工資性質的話,原則上應無違法問題,至於是否「合理」則非法律所問,亦非律師所得回答。至於勞保投保級距,原則上須與薪資相符,而不能有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問題。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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