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家父於民國74年在xx鋼鐵有限公司上班
直到90年6月往生時都在同一投保單位投保!
已申請過勞工退休金給付及勞工死亡給付
早期社會時,丈夫在哪裡工作
配偶如為家庭主婦,其勞保也會跟隨丈夫投保在同一單位
如今母親已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
( 母親在同一投保單位,已年資滿15年,且已年滿55歲)
所以母親向雇主申請退休金但遭雇主拒絕。
該公司理由是:母親雖然在法律上算xx鋼鐵有限公司的員工,事實上卻沒有到公司上班之事實,所以該公司沒有責任及義務給付退休金!
請問這樣合理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所問之問題,按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參加勞工保險,由於您的母親並非勞工,本不得參加保險,合先敘明。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是您母親的情形除在法律上無法請求勞保之「老年給付」外,亦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及刑事上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等法律責任。又縱使您母親可領取勞保之「老年給付」,由於所謂「退休金」係另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與是否投保勞保間亦無直接關連,且亦限於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始得請求,是該鋼鐵公司之主張在法律上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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