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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問頂讓合約這樣擬有不正確嗎

請問頂讓合約這樣擬有不正確嗎


rOOOOO 發問於 2024-03-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二、頂讓標的範圍:店面、裝潢、機器、設備
第二條
一、甲方同意以新台幣元整,將前條頂讓標的範圍全數讓渡予乙方。
二、前項頂讓金額之付款期限如下:乙方應於簽定本契約時支付頂讓金額之 30% 作為
定金,並於雙方完成點交後給付尾款 70% 。
三、乙方遲延付款者,利息計算方式如下:每日收取尚未給付之頂讓金額之 1% ,直至全
額付款。
四、乙方遲延付款逾10日,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解除契約所生之一
切損害。
第三條
一、甲方應於年月日將頂讓標的點交並移轉予乙方
二、點交係以頂讓標的點交時之狀態交付,乙方應當場清點頂讓標的並簽收。經雙方簽
收後,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就已點交之頂讓標的主張瑕疵
三、甲方遲延進行點交者,應賠償乙方所受損害
四、甲方逾本條第一項約定之點交日7日後仍未完成點交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甲方並
應賠償乙方因解除契約所生之一切損害
第四
一、乙方不承擔頂讓標的之任何債權及債務
二、甲方應向乙方充分說明頂讓標的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得有任何隱匿。
三、甲方違反前項約定者,應賠償乙方所受損害。
四、關於甲方與原出租人就頂讓標的營業地址所訂之原租賃契約,於年月日到
期。甲方應協助乙方於年月日前,就頂讓標的營業地址與原出租人簽訂新租賃
契約。
五、當乙方無法順利簽訂租約時,賣方須返還頂讓定金並無須支付頂讓金尾款
第五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六條
本契約之解釋與履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七條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第一期於年月日須給付新台幣捌萬元整給甲方,給付完甲方方於後簽名以示證明
第二期於年月日須給付新台幣捌萬元整給甲方,給付完甲方方於後簽名以示證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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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僅挑幾點回覆如下:

一、建議以契約附件方式明確具體要頂讓的裝潢、機器與設備。頂讓如果包括品牌,還需要確認商標權。

二、利息約定每日收取尚未給付之頂讓金額之1%,高於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無效。

三、關於租約,最好是簽訂頂讓契約前就與房東確認,避免無法簽訂租約時,還必須花時間、勞力與時間請求甲方返還。

四、建議可以增加約定哪個法院管轄,到時候要打訴訟時就到這個法院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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