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43 年台上字第 377 號
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
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
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3.39 年判字第 2 號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
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
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
能認為合法。
4.建商提出以一般工法施工二丁掛容易有龜裂,所以該空心二丁掛是以silicon作黏貼工法施工導致空心。我方要求須以正確工法施工,建商回覆若依正常工法施工,需我方簽立保證書->
若未來施工後有糾紛,兩造需就自己主張為適當工法舉證,建議您可以要求建商保證二丁掛耐用年限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