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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消費者不知情有多寄。


陳OO 發問於 2024-03-05 | 宜蘭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想詢問各位律師,

本人在1/27號在3C購物網購買產品,在1/31下午送達。
同日1/31晚上6點左右,
接獲貨運司機來電告知,
包裹已由鄰居代收,
請我記得跟鄰居拿取包裹。
(這部分我並未同意代收。)

當下誤以為下午送達的包裹是鄰居轉交給岳母,
對於司機的通知不以為意,沒有理會。

事隔一個月,
在3/1號接獲3C購物網電聯通知有多寄1件相同包裹要派貨運收回。
當下告知對方沒有印象有收到相同包裹,要與岳母確認。
電話中3C購物網表示第一件包裹與第二件包裹簽收人不同。
我當下表示如果有多的包裹,一定會歸還。

因為妻子在1/29號在醫院已生產,
近期收到的包裹很多,也未拆箱確認。
無法短時間確認包裹是否有收到。

隔沒多久就接到貨運司機來電,
表示1/31晚上6點已有通知鄰居代收,
請我在確認是否有多收到包裹。

在3/5號3C購物網來電詢問進度,
我與對方表示為何事發已過1個月才尋找包裹。
責任不應該是我要負責,我沒有保管的責任。
3C購物網表示會請貨運公司處理,
不會在與我聯絡。

同日3/5號貨運公司來電數通電話,
有請該送貨司機與鄰居跟岳母確認。
貨物有收到家中。
鄰居表示,我當天晚上沒有去拿,隔日才送到岳母家。

我與司機說明,我就是誤以為是同一件包裹才沒有去拿。
怎麼可能貴重包裹留置鄰居家中。


因為妻子在1/29~2/27都在醫院跟月中,
同時我又要照顧3個小孩,
比較擔心的是,多件包裹在移動的過程,
遺忘在家門外,被當作不要的箱子丟棄。
又或者被他人撿走。

目前還找不到包裹,請問這樣我要賠償嗎?
3C購物網購都沒有責任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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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對造可能有事項法律權利可請求, 尚需看他主張的權利事實才能知道是否須賠償,首先他需代簽有你的授權
2.若他可舉證你有授權代簽,則您的契約規定外尚可能構成
99年台上字第2019號
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正權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明。惟當事人違反應為真實陳述義務者,並非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
而有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
3.或有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4.但若對方也過失您也主張民法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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