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對方(買家)表示我(賣家不回應不處理),而且恐嚇他如果告詐欺我銀行帳號被警示的損失要告他誣告,所以他朋友說不用管我直接去警局告我,實際上,因我不是專業賣家我用小號賣商品不會時常登入小號,在我在跟他第一通通話就表示有問題撥電話給我,對方打給我,我沒有一次漏接,傳簡訊給我我也是第一時間就開小號回覆,根本沒有不回應,買家在過年前一天(2/8)跟我購買商品,我那時候就表示要過年後才能寄出,對方在2/15號跟我說沒寄出要告我詐欺,我不知道他在想什麼急什麼,我跟他說郵局或7-11快遞都是2/14號開工,你不爽買我就退錢,要告詐欺是他的權益要去就去,2/27號對方表示沒收到東西,2/28號我表示我填錯資料我收到退回後立馬轉帳給對方,3/3號下午5點59分對方尚未報案,我與對方有通聯,並詢問他要我怎麼做,他表示我退款或給他商品,我不想與他糾纏不清所以選擇退款,並請他給我要轉入的銀行帳號,殊不知當天晚上9點,他說我一個月不處理不回應,還恐嚇他,他朋友叫他直接報案詐欺,他就報案了,目前帳戶已被警示,做筆錄時能請員警幫我用交易糾紛處理並解除警示帳戶嗎?
A:
1.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47 年台上字第 1448 號
被告於出賣土地後翻悔不賣,係違反契約之民事問題,不得謂為詐欺,買
主如因此受有損害,儘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被告所立之拋棄繼承
書,既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即無偽造可言,亦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
3.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4.若僅是債務不履行,尚不構成詐欺
5.可至https://www.cib.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138&id=2075&serno=766592e1-2d57-4e67-a65d-686581a557ca下載申請書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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