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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取消訂單及退費


江OO 發問於 2024-03-04 | 桃園 | 營造及工程業

Q: 2/20向網路店家預購蛋糕且已付全額款項,填寫期望最快到貨日期為3/8
店家在表單表示:
1.【最快到貨日】先完成下單和匯款的人,優先排入排程,而當天我的產能滿了,到貨日就會依序往後,表單隨時會更新,
詳細以訂購表單公告為準,簡單說就是,越早下單完成匯款,越能挑選自己喜歡的到貨日
2.提交訂單後亦【無法取消訂單】以避免浪費已訂購之食材
想請問賣家在2/29日通知我在填寫訂購時表單上公告的最快到貨日是3/12,但我並未截圖,所以並不確定當時是否為自己沒注意日期,想取問我是否還能取消此筆訂單並請店家全額退費呢?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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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提交訂單後亦【無法取消訂單】以避免浪費已訂購之食材
想請問賣家在2/29日通知我在填寫訂購時表單上公告的最快到貨日是3/12,但我並未截圖,所以並不確定當時是否為自己沒注意日期,想取問我是否還能取消此筆訂單並請店家全額退費呢?->
您在舉證上可能較不利
2.民法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 158 條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第 159 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3.同樣賣家須舉證您的要約,他承諾並未遲到,不視為新要約。則兩造契約有可能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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