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遇到一件刑事詐欺案件,目前偵查庭準備開庭,我的上游賣家寄仿冒的電子商品,我沒有發現,出貨給買家,買家要求退款,我一個禮拜後退款,但卻被買家認為我詐欺,請問這樣要怎麼做才會不被起訴
A:
1.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3.刑法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4.若您不知情應為過失,而詐欺並不處罰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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