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在我的公司待了半年
今天老闆卻叫我做到今天為止
因為公司多了三個外勞
於是借題發揮說我常請假
可是那是因為我結婚有小孩
小孩生病我必須請假帶去看
又說我常遲到,但是薪水也都有扣
如果我工作表現不好
那他應該在3 個月時就開除我何必等到現在呢?
遲到的問題我有改善
但他堅決開除我且不給遣散費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謝謝您的回覆,感恩不盡
律師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是如您遲到及請假的情況,尚在一般社會通念可接受之範圍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情況尚難謂為重大,則您的雇主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對此,您可向雇主請求返回原工作崗位,或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向雇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另外關於申訴管道的問題,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如協調不成立則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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