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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關於退股之「品牌權利」金

關於退股之「品牌權利」金


張OO 發問於 2024-03-0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如果合夥人要退出股東,
因為是一起經營品牌,其中除了股份歸還等財產清算之外,
有所謂需要提撥「品牌權利金」或者是品牌使用費用之類的項目嗎?

如果需要的話,比例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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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係合夥團體,原則上基於合夥事業所產生之一切積極財產(如生財器具、金錢或債權等)及消極財產(如債務等),在結算前均歸合夥事業所有,須於發生清算事由時納入計算,始能得知各(或特定)合夥人應分得之比例。

如您所詢有關「品牌權利金」是否有價乙節,須端視其性質上是否與合夥有關?如與合夥有關,是否有價?倘若其確屬合夥財產且有一定價值時,原則上於結算時應納入計算,並於退夥(或解散)時於清算結果中說明之。至於其價值為何如無法判斷,實務上可能會找有能力提供估價之公司或專門職業人士估算,進而以其價值計入清算中分配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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