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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後之債權歸屬~


李OO 發問於 2006-01-22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日前承接一間公司,在變更(變更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股東)完成後
才發現公司已向兩間銀行申請貸款(尚有兩年)
前一任負責人此前也開立公司支票給付個人債務,
請問我應該採取何種行為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支付個人債務的部分責任歸屬是變更過後的公司嗎?(與公司業務並無相關之個人)
可以告前任負責人詐欺嗎?
請問他與前任股東之債務部分新公司是否應負擔責任呢?

另外,我每個月尚須支付他權利金...
請問我是否能以「毀損公司商譽」的部分拒絕支付此筆權利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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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李先生:
所詢問題簡要回答如下,敬供卓參。
首先,公司負責人變更時,在法律上僅是認為公司的對外代表人變更而已,公司在法律上的單一主體性並未改變,換言之,公司對外一切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仍由該公司自行負責。準此,前任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申請之貸款、以公司名義對外開立之支票,均需由公司負清償責任。
至於可否對於前任負責人提起詐欺告訴,仍須先判斷台端與前任負責人對於承接公司過程中是否簽立契約、以釐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最後,若經查證有充分證據足認前任負責人將公款挪為支應個人債務之情事,則前任負責人或許該當刑法背信罪嫌。
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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