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在合併時
1、存續公司的員工是否需要簽屬留任同意書?
2、如果不願留任,是否享有任何權益?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來信所問之問題,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12049號函釋指出:「一、……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付資遣費。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惶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是依該函示意旨,存續公司的員工如要留任,可與新雇主協商勞動條件後另訂新約;如不欲留任,即可主張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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