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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下班車禍職災公傷日數

下班車禍職災公傷日數


賴OO 發問於 2024-02-27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
本身是職安人員,公司同仁1/8下班時間發生車禍
手部有骨折,及開刀兩處需要休養
第一次就診開刀後,醫生診斷證明註明宜休養兩個月
因此職安先給予公傷假,因目前給予兩個月休養即將到期
公司方也與同仁會談順便檢視傷勢狀況,休養期滿可先調整工作崗位。
問題:1.關於會談雇主與勞工之前是否需做紀錄(公傷假兩個月後調整工作上班)。
2.因該員只住院三天,後續都在家裡休養,如需請領勞保局職災傷病補助,是否無法申請。(期間公司直接用公傷病假處理給予薪資)
3.公傷假兩個月期滿後,如果該員又請醫生開立再需休養兩個月,那雇主是否還需要依照醫生指示(對於雇主是否公傷假無上限?公司成本提高)
4.雇主方也不可能一直給予無上限的公傷假,雖然下班時間歲是職業災害,但也給兩個月休養,工作評估改善工作岡位,雇主可以要求上班嗎?

請休假 薪資計算 員工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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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會談內容可做紀錄,請對方簽名確認,以免日後爭議。
2.職災醫療給付申請需「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與「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都可以直接在勞保局官網下載,填妥後經雇主蓋章,即可至醫療院所就醫,可以補助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半數;而職災「傷病給付」須填寫「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從因傷病不能工作致未取得原有薪資的第4天開始,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成發給,第2年起減為5成發放,最多發給2年。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屬補償金性質,與工資不同,非屬「原有薪資」,故被保險人仍得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規定予以抵充,勞雇雙方如對補償費用或抵充事宜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請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3.如雇主認為請假證明有疑義,可負擔費用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三字第 46887 號函
要  旨:
雇主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是否痊癒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雇主對於痊癒與否如有疑義,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
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應無不可,惟勞工因前往
就診所生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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