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 155 條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第 156 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 158 條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2.我在賣家的文章下第一個留言並在第一時間向賣家表達有購買意願->
2.1表達有購買意願就文字來看尚未達承諾購買
2.2因未有賣家FB內容無法判斷是否構成要約
2.3故無法判斷是否雙方契約之合意
3.若有雙方構成契約之合意,債權只在相對人間生效,無法撤銷另筆交易,但您可要求對方賠償您的履行利益,但您需舉證損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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