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們公司,如果要承接另一家公司的合約,另一家公司的合約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但是另一家公司在履約期間可能有履約的瑕疵,如果被機關停權的話,我們承接這個合約,這個停權效果會移轉到我們公司嗎?
A:
您好:
所謂的「承接」係指何意,有所不明。倘若係指擔任該公司的下包商或轉包商,法律上係 貴司與該公司間成立契約關係,與該公司和政府間的契約關係分屬二事,不容混為一談,此時比較需要注意的會是部分政府採購合約會特別約定承包商不得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廠商,若有相關情形時,該公司可能會有違約問題。惟倘若 貴司係擔任下包或分包廠商時,並非機關的直接履約廠商,應無停權問題。
而另一種情形則是「繼受」該公司的合約,換句話說就是取代該公司去承受與政府間的採購契約,此時應注意通常政府採購契約是不允許任意更換履約廠商的,要更換前要取得機關的同意;倘若機關同意時,此時 貴司地位上就會直接對應機關的履約廠商,倘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時,可能會被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不良廠商公報,反之,如係該公司本身違反政府採購法時,原則上亦係針對該公司去進行刊登、停權。
是您所詢問題,其重點會在於所謂的「承接」究竟係何種情況,並且建議針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予以了解,較為妥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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